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质量工程项目”,推动我校实践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以学科竞赛为载体,大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和团队精神,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科竞赛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类竞赛活动,可以分为:
1.国际性学科竞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国际上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组织国际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A类):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3.国家级学科竞赛(B类):由其他国家级部门或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
4.省级学科竞赛(A类):由省级政府、教育厅举办的各类竞赛。
5.省级学科竞赛(B类):由省级部门、国家各地区举办的区域性学术竞赛,以及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学术团体单独举办的各类竞赛。
6.校级学科竞赛: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 学校将根据办学特色与优势、专业与学科建设特点、人才培养质量,将学科竞赛体系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经教务处审定,报请主管校长同意,确定年度竞赛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部署、学院承办、分类指导、目标管理”的原则,学科竞赛由主管校长负责,教务处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将学科竞赛纳入单位日常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每年组织覆盖全校的各类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相关二级学院承办。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学科专业特色,每年至少承办一次全校性的学科竞赛,每年三月中旬将竞赛活动方案及预算上交教务处,经审批后在办公网发布实施。各二级学院开展的校级学科竞赛可直接作为参加上一级学科竞赛的选拔赛,选手必须在获奖学生中产生,不另行选拔。学科竞赛结束后,活动方案、活动通知、活动图片、活动总结、活动快讯、评委名单(5人以内)、参赛学生名单及获奖学生名单(每项竞赛获奖学生控制在12人以内)及获得奖项等相关活动材料汇编成册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各类学科竞赛。参赛前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申报表》,报送教务处实践科,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参赛。对于未经学校审批备案直接参赛的单位,学校对获奖个人及团体不予经费支持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