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学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特长,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部分转专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促进就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专业,包括学院内和跨学院转专业、平级和降级转专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则上面向大一学生。
第三条根据专业师资力量、实验室条件、学生就业情况等,科学拟定可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各专业单次平级、降级转专业接收人数,不低于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完成最近一学期学业后,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50%的;
2.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在校期间,获得拟转入专业学科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的;
3.因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确认的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4.休学创业后,取得显著成果或与就业单位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的;
5.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其在读学生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7.因学习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申请降级转专业,并需参加拟转入专业考核。
第五条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形如下:
1.在校期间未学满一学期的;
2.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3.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有通识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
4.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如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等;
5.艺术类、体育类等有术科考试的学生不允许跨学科转专业。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平级转专业工作一般于第一学期末启动,降级转专业工作一般于第二学期末启动。学生在校期间允许平级或降级转专业一次。基本流程如下:
1.发布通知。各二级学院填报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统计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填报情况,确认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数,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
2.资格审核。学生在线填报转专业申请,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转出专业对申报学生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3.学校初选。教务处对符合转专业资格学生,按照高考成绩(按比例折合后占初选成绩的50%)和最近一学期公共必修课成绩(按比例折合后占初选成绩的50%)进行合分,确定初选成绩。初选成绩由高到低以专业接收人数1:3 的比例确定名单并公示。
4.专业考核。二级学院组织专业考核,按照笔试(占专业考核的70%)和面试(占专业考核的30%)进行合分,确定专业考核成绩(平级转专业学生成绩须达60分)。
5.综合排序。二级学院结合初选成绩(占综合成绩50%)和专业考核成绩(占综合成绩50%),进行综合排序。依据专业接收人数,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
6.确定转专业名单。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审议,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学生按照规定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务处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及校纪委处级领导1人构成。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后,编入相应年级管理。自新学期起,执行新专业培养方案,所缺课程学分须补修。在原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学分认定原则的,可申请认定为转入专业课程学分。未申请学分认定的一般记为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学生转专业后,按照原专业或大类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部分转学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十二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部分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8〕4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