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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2017-05-16 14:00  

牡丹江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776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涵盖实验、实训、实习、上机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第二课堂、学科竞赛、公益服务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掌握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建设。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落实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满足各实践教学环节的需要。

第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硬件与软件相配套,教学管理与计划相统一。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六条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统一负责,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科学安排,分工协作,逐级实施。

第七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实施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共同完成。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院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制定全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2、组织教学单位研究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制定学院实践教学实施方案。

4、指导、监督实践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实施。

5、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6、加强实践教学改革的指导及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立项审查。

7、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

8、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第九条  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1、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教学环节。

2、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3、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制定各专业实践环节的实施细则。

4、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际条件做出各实践环节的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申请专项经费。

5、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具体教学任务。

6、建设和完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巩固和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7.建立一批稳定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并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1.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2.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纲领性文件,应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须经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批。

3.编写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指导书,须经学院审批,留存。

4.由专业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提交的实验授课计划或实习计划,须经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

5.由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学院准备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6.由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学院,向学生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并督促学生做好技术准备工作。

7.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学生根据技能训练情况填写实验、实报告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8.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成果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9.规范实践教学的资料管理。主要包括 : 各专业实践计划、实训教学大纲、实践教材、讲义、指导书、实践教学课表、日志、学生实践报告、作业、试卷、成绩、教师教案、教学进度、教师培训计划、教师考核成绩、实习、毕业论文计划(安排)、论文、答辩考核成绩、总结等。有本人责实践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10.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将实践教学计划、成绩和总结等,交教务处实践科。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1.各学院要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践教学大纲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

3.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实训课程的开出率。

4.实践教学的考试(考核)按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及技能考核标准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等工作。考试、考核方式可采取操作、笔试、答辩等。

5.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6.教务处、各学院定期召开与实践教学有关的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7.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教务处会同各学院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对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1.实践教学部门要加强对任课教师、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把日常实践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2.实践课教师(专兼职)要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3.实践课开课前,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测仪器、设备和有关用品是否完备和处于良好状态,如有必要应提前试讲试做。

4.实践课开课后,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学生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考核。

5.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上课学生的管理,对不遵守实践课各项要求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上课。

6.实践课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实践课情况进行总结,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和检查设施设备及用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和管理

1.学生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完成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排,服从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指导。

3.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和企业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要负责修理或赔偿。

4.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实践课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学院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于请假时间超过实践教学时间三分之一或旷课的学生,在补修缺课环节后再给予成绩评定。

5.按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认真填写实验报告,并撰写实习实训总结。

第五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2.在必须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为使不同基础的学生在技能上都能有提高,可以实行不同的考核起点,由学生自主选择,体现个性发展。

3.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在明确考核重点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考核方案。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学院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交教务处备案。实践教学成绩实行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实践教学时间在一周以下(含一周)的可实行两级分制,即合格、不合格。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和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单独记载,随课程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上机训练、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成绩记入专业课总分,公益服务实践课成绩记入综合教育成绩中。

第六章  实践教学的研究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单位要加大实践教学的研究力度,努力建立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研究成果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中,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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