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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与奖励办法
2017-09-02 20:50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与激励机制,调动和发挥全校教师从事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增加教学精力投入,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授课任务的在编教师均参加考核,外聘教师按课程隶属关系归口到相应学院考核。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组织1次。

第二条 考核以二级学院为主体开展,各二级学院成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系主任、教师代表及教学秘书。

(一)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公布本学院考核实施方案,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教务处;

(二)组织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受理本学院教师申诉;

(三)根据考核结果形成二级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年度报告,向全院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择优推荐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奖”参评教师。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审查各二级学院考核方案;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处理违反考核纪律、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章 考核评价办法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教师课前准备、课堂讲授、作业批改、课程考核以及教学方法改革等,采取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和同行评价的方式进行,权重比例为3:4:3。

第五条 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六条 二级学院将所有任课教师的考核成绩排名并确定等级,考核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公示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考核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一)学生以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的教师,经核查情况属实;

(二)学生网上评教综合得分(平均值)排名在学院前30%之后;

(三)未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一)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二)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缺失课堂管理、批改作业、课后辅导等环节,学生反映较大的;

(三)出现教学事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对课堂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九条 考核分为教学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和同行评价三部分。各方评价要涵盖教师在授的所有课程。

督导评价:检查教师教学文件、教学秩序、课堂效果等,对每名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给予教师授课情况打分,取平均值。

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1次,可采取学生网上评教(结果由评估中心提供)与学生现场评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权重为4:6,取加权平均值。

同行评价:由二级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业专家完成,对每名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给予教师授课情况打分,取平均值。

第十条 二级学院考核程序:(1)计算教师本年度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平均得分;(2)在二级学院范围内排名并分出等级;(3)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并受理教师申辩。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程序:(1)审查各二级学院是否按考核方案和程序进行考核;(2)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重大问题;(3)审定学院考核结果,受理教师反映到学校层面的问题。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核心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及奖励课时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外聘教师考核为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因教学能力水平、教学态度等原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教学工作一年,在此期间教师必须进行培训,经考核达到合格要求者方可重新上岗,一年后仍不合格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可申报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奖;申报校级以上教学奖励项目的教师,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五章 课堂教学质量奖评选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奖评选每年度组织1次。在评选年度内,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的在编教师均可参评。

第十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投身教学工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够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教学艺术,教学方法先进科学,所授课程的学生平均出勤率在95%以上,及格率在70%以上。

(三)近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均为优秀。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每年年初自愿申报。

(二)学院推荐。每个二级学院推荐申报人数不超过本学院教师人数的5%。

(三)多方考核。考核期为1年,年底产生评选结果。学校评审组对申报教师进行不定期重点听课,年末组织现场教学观摩。评审组按照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和现场教学观摩效果,给予申报教师综合打分,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四)评选结果公示1周。

第十八条 评选办法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教务处、评估中心、教学督导、同行专家和学生信息员组成的课堂教学质量奖评审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一)督导评价:按照学科专业选取3人以上教学督导组成评价小组,每学期对申报教师进行重点听课至少3次,检查教师教学文件、教学秩序、课堂效果等。给予教师授课情况打分,取平均值。

(二)同行评价:学校按学科门类随机抽取3人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分别对申报教师进行重点听课,每学期对申报教师进行重点听课至少3次,给予教师授课情况打分,取平均值。

(三)学生评价:以学期末评估中心组织的、申报教师所讲授课程的全体学生评价分数的平均值为准,同时参考学生信息员对申报教师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反馈情况。

(四)教学观摩:申报教师需要参加现场教学观摩,教师汇报本年度授课经验、体会,并选择所讲授课程的1节现场讲授15~20分钟,评审组根据现场授课情况打分,取各位评审专家打分的平均值。

(五)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奖评审组按照各项打分排序,审定评选结果。评审权重为:教学督导评价占20%、学生评价占30%、同行专家占30%、现场教学观摩效果占20%。

(六)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和标准,宁缺毋滥。重点考察授课过程、授课效果,有价值、可推广的课堂教学改革经验。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

(一)每届设一等奖3~5名,每名奖金1万元,颁发一等奖证书;二等奖10~15名,每名奖金5,000元,颁发二等奖证书;三等奖20名,每名奖金2,000元。获奖材料记入本人教学业务档案。

(二)课堂教学质量奖获得者,纳入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的教学业绩,由人事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附则

(一)学校原来设定的“教学优质奖”不再组织评审。

(二)“课堂教学质量奖”获奖教师有义务经常开展“观摩教学”活动,有义务进行教学经验推广。

(三)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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